2012年05月3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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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证券期货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2-08-08 字号:T|T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福建省证券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ASSOCIATION 

OF FUJIAN,缩写为FJSF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福建省证券期货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由福建省(不含厦门市,下同)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等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协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在国家对证券期货基金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期货基金业自律管理;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政府与证券期货基金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持证券期货基金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福建省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协会接受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六条  协会的住所是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B区10号楼福建华兴创业中心C幢二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围绕“自律、服务、传导”,行使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营造良好的经营发展环境;

(三)制定并实施福建省证券期货基金行业的自律规则,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四)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五)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全省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库,进行诚信监督,督促会员履行社会责任;

(六)推动行业文化建设,开展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自律管理;

(七)推动会员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八)组织开展会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从业队伍素质,为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提供服务;

(九)受理会员和投资者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证券期货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十)组织会员就证券期货基金行业的发展和运作、市场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调研,提出行业发展意见和对策;

(十一)收集整理证券期货基金信息,开展行业和会员的经营状况统计和分析,建设和维护协会网站,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开展行业网络安全与信息化自律管理,推动会员提高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能力;

(十三)开展会员间及省内外同行的业务交流与合作、文化体育活动;

(十四)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职责。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由机构会员、个人会员构成。

第九条  拥护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注册在福建省境内的证券期货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辖区外证券期货基金公司设在福建省境内的分支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机构;经过理事会同意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二)依法在福建省内设立并从事证券市场相关业务的其他机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观察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协会时,应当提交入会申请书,按照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二)经协会秘书处初审,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电子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普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观察会员可享有审议权;
  2. 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取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向协会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四)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陈述、申辩和请求复议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声誉;

(五)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按协会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七)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协会,电子证书由协会注销作废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会员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会员代表,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更换会员代表,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协会书面报告。会员在协会担任职务的,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协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四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协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 罢免理事、监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协会理事应当在辖区行业内有一定的专业性、代表性,关心行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业务指导单位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五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协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协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专业委员会的成立、解散和更名;

(十四)审议辖区行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三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五分之一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4名。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当选的监事中选举产生;

(二)监事和监事长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协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协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协会承担。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4-9名,秘书长1名,监事长1名。

协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九条  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四十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协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协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常务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监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五条  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协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六条  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条  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一条  协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二条  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协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在覆盖协会活动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四条  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建

第五十五条  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六条  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七条  协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五十八条  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  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条  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六十一条  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二条  协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三条  协会的收入除用于与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四条  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七条  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协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协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条  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二条  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协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三条  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四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五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  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10月15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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