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5月3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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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首次运用资金提存公证 助力证券期货纠纷调解
发布时间:2018-06-10 字号:T|T

近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在一起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的纠纷中,首次采用资金提存公证的方式促成了调解纠纷,这也是资本市场纠纷调解中首次使用资金提存公证方式。 

在日常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往往陷入一种非常尴尬的境地,即投资者要求先拿到赔偿,才愿意撤诉或履行约定的义务,而机构方则担心赔偿款给付后,投资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机构方缺乏有效制约手段。在这种互不信任的氛围下,调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此次资金提存公证方式的成功运用,对于调解双方建立信任基础、缩短调解周期、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升调解成功率以及保障调解执行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201612月,投资者张某在某证券公司开通证券账户,后张某与证券公司因理财产品购买金额问题发生纠纷。证券公司与张某多次沟通,但双方就关键事实的认定,无法取得一致。证券公司认为张某本身应承担一定责任,而张某坚持认为证券公司应当承担全责。加之证券公司在协商过程中态度消极,事情迟迟得不到解决,导致张某对证券公司后续处理人员存在偏见,情绪亦非常激动,调解难度极大。投服中心为缓和双方之间的信任危机,在正式开展调解前,与双方进行了多次磋商,创造性提出通过由证券公司在公证机关专户提存资金的方式,解决了双方的信任基础问题,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投服中心表示,资金提存公证方式对于促成调解有三点优势:首先,办理资金提存公证事先需要双方共同签订资金提存协议书。此过程本身就是一个达成共识的过程,可以在正式调解前,使双方信任感逐步建立,创造一个良好的调解氛围;其次,提存方通过存入资金,体现解决问题的诚意,投资者心理上得到一种安慰,更容易与机构方达成和解;再次,公证提存资金可以有效保障调解协议的执行。资金提存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提存方将无法主动反悔,只要投资者完成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就可以直接取得提存资金,更有利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下一步,投服中心将积极总结经验,一方面将资金提存公证方式制度化,使其成为提高调解成功率、增强调解权威性的重要方式,供双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面积极强化与全国相关公证部门的合作,推广资金提存公证解决纠纷的经验,充分发挥资金提存公证等公证职能的优势,促进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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