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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360】“示范判决+特邀调解”——群体性证券纠纷化解新途径
发布时间:2019-05-22 字号:T|T

一、群体性证券纠纷化解的难点、痛点 

群体性证券纠纷是指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且同一方当事人累计人数为十人以上的证券纠纷,主要包括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操作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等。 

此类案件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诉讼金额普遍较小,但诉讼周期较长,当事人诉讼成本偏高;诉讼机制单一,同一被告的同一侵权行为反复多次审判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在投服中心纠纷调解实践中,此类纠纷往往也比一般纠纷调解难度大、处理时间长;调解成功后,如果法院对平行案件的裁判结果优于投服中心的调解结果,将降低调解协议执行力,增加调解中案件的调解难度,调解组织的公信力、权威性无疑也将受到影响。 

二、示范判决机制的建立及创新 

示范判决机制,是指法院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通过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的方式推动其他平行案件纠纷解决的机制。示范判决机制的建立一方面实现群体性证券纠纷的适法统一、提升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给予当事人稳定的结果预期,促进矛盾化解。示范判决机制的建立也有利于推动诉调对接机制发展,加快案件调解效率。 

20191月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2019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公正高效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的意见(试行)》中与纠纷调解密切相关的制度亮点如下: 

1.示范判决的效力扩张 

示范判决效力的扩张分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在事实认定方面,除有相反证据推翻之外,对示范判决认定的具有共性的事实,平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无需另行举证;在法律适用方面,对已由示范判决认定的法律适用标准,平行案件的原告主张直接适用的,可予以支持。 

2.鼓励平行案件先行调解 

两家法院均规定示范判决生效后鼓励和引导平行案件通过委托/委派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再次明确了调解在多元化解群体性证券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3.建立共管账户及预付损失赔偿金制度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相关专业机构在调解期间,可与被告共同设立共管账户,由被告先行存入预付损失赔偿金,用于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向投资人支付损失赔偿金”。通过预付损失赔偿金以及建立共管账户的方式,既为当事人之间架设了诚意调解的桥梁,也保障了调解协议的执行力。 

三、示范判决实践及后续多元对接调解建议 

原告潘某等诉被告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系上海金融法院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系列案件中依职权选定的示范案件,也是全国首个群体性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案件。该案已于201955日公开宣判,宣判后原被告代理人当庭表示,本案示范判决生效后,同意按照示范判决确立的裁判标准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目前,投服中心尚未接到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方正科技平行案件的委托/委派调解函。 

投服中心对此类示范判决生效后平行案件当事人多元对接调解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平行案件当事人可以主动向法院提出调解意愿,由法院委托投服中心调解。申请调解的过程中可以在援引示范判决的事实认定、判决理由包括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和公式等情况下,参照示范判决调整索赔请求、补充证据。其中上海金融法院的示范判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公布,投资者可自行去上海金融法院官方网站查询。 

2.尚未在法院登记立案且具备索赔资格的投资者可以登陆中国投资者网站(https://www.investor.gov.cn/)提交调解申请。 

3.涉案上市公司可以主动向投服中心提出调解申请,同时发布公告,说明一定期限内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以自行至投服中心申请调解。 

此外,投服中心希望更多法院能探索建立示范判决机制、推动不同类型的群体性证券纠纷示范判决落地,并在审判及诉调对接实践中推动全国性的规范尽快出台,也期待能与各地司法机关携手,通过“示范判决+特邀调解”方式,推动更多群体性证券纠纷多元、快速、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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