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5月3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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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9-04-19 字号:T|T

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内部治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独立性情况进行了检查,并抽查了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厦门港务集团石湖山码头有限公司49%股东权益价值资产评估项目(闽中兴评字〔2017〕第2024号,以下简称厦门港务项目)、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拟核实股权价值所涉及武汉延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项目(闽中兴评字〔2017〕第2014号,以下简称厦门信达项目)的执业质量。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治理方面

  一是你公司存在公司章程不完整,内部制度不完善,未设立客户沟通、投诉处理的专职部门或岗位,未对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检查进行留痕记录,未制定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成本费用相关的会计控制规范等情形,不符合《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引》(中评协〔201012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三条和第一百条的规定。

  二是你公司未在2013年和2014年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二、质量控制体系方面

  一是你公司未对一般风险业务、重大风险业务以及是否涉及公众利益的业务制定不同的质量控制标准和程序;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制度未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风险大小,确定不同的复核方法、程序和内容,不符合《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引》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二是你公司未明确质量控制体系中的其他人员的职责,未制定利用专家和外部人员工作的政策和程序以确信其工作的合理性,不符合《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号)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三、具体执业项目

  (一)厦门港务项目

  一是业务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评估底稿中《评估项目风险评价表》记录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是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时,评估数据选取和计算错误。不动产评估的重置成本取数错误导致低估厦门港务海亿码头有限公司18号泊位整体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重置成本1,484,350.10元,低估全部股东权益1,113,262.58元;引用定额标准错误,导致低估厦门港务海宇码头有限公司水工工程重置成本326,218.82元,低估全部股东权益264,237.24元;厦门港务集团石湖山码头有限公司所属一处房屋建筑物面积引用错误,高估全部股东权益98,887.50元,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三是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时,其他应收款评估未核减未见相应依据或说明,所得税审计数与所得税申报表数不符且未见底稿中有相应分析和说明,部分费用的评估参数选取依据不充分,未通过适当方式对应收票据进行调查以获取需要的基础资料,未针对应收股利、应付股利的评估获取完整的基础资料等评估程序不完整的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四是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时,存在递延所得税、预收账款评估资料不完整,取得的被评估单位资料不符合准则要求等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二十四条和《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是采用收益法评估时,折现期计算错误导致低估全部股东权4,643.24万元,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二十六条和《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2227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厦门信达项目

  一是业务约定书签订时间晚于评估报告出具日,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11230号)第六条的规定。

  二是评估证据不足。存在部分应收账款的全额评估减值未获取充分评估证据,对同一单位往来款采取不同的确认原则且无充分评估证据,存货评估取得的证据不足等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和《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是评估程序不完整。未对银行账户截至评估基准日的余额实施评估程序,部分银行存款未函证也未取得审计机构基于评估基准日的询证函回函;现金盘点表实际盘点日早于评估基准日且在你公司接受评估委托之前,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是未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法院冻结存款事项,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号)第二十六条和《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等有关规定,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201943093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福建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谈话地点:福州市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B10号楼A栋三层302会议室。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9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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