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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王丽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9-01-03 字号:T|T
王丽光:
经查,你(身份证号3501021968xxxx0396)在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担任经纪人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资金查询,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等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守法合规意识,做到依法合规执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