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5月3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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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8-09-19 字号:T|T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披露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菱信)旗下的2号集合信托与68号集合信托为一致行动人;在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和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基金)旗下的渤海国际信托账户组与185号资产管理计划为一致行动人。你公司在201798日、2017915日先后披露《关于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一致行动人情况的说明》《关于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一致行动人情况说明的补充公告》,称申万菱信旗下2号集合信托和68号集合信托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东海基金旗下渤海国际信托账户组与185号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并对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有关一致行动人关系的内容进行更正。

  你公司在上述定期报告中关于一致行动人的披露依据不足,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警示如下:一是严格遵守《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二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8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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