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6年2月29日至3月10日对你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标的深圳市金宏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宏威或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一、财务会计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多确认对江苏省电力公司物资供应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电力)销售利润。公司于2015年7月确认对江苏电力销售收入8,471,274.36元,结转成本4,003,466.11元。 经查,公司在该业务中少确认销售收入602,909.64元,少确认销售成本(同时多确认存货)970,128.21元,多确认销售利润367,218.57元。 (二)收入确认会计政策不谨慎。公司披露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为“本公司提供劳务收入包括工程安装、运维管理、技术支持等类别。对于工程安装项目,以项目验收通过并签署技术服务报告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对于运维管理、技术支持等项目,以项目完成并签署技术服务报告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经查,公司多数合同中均约定以验收而非《技术服务报告》作为结算款支付的前提,并且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报告》仅有单一个人签名,而验收报告则有客户盖章或多人签名。因此,公司以客户签署《技术服务报告》作为收入确认时点不够谨慎,难以确定“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货方”。 (三)应收票据贴现业务存在问题。2015年8月,公司账面记录采用承兑汇票贴现的方式收到招商银行汇票贴息货款2,937,500元,确认贴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62,500元。经查,该业务中62,500元利息支付给佛山市镇清贸易有限公司,经办人员为李可保,作为货款的抵减,公司实际从自然人李可保的银行账户收到2,937,500元,而非来自招商银行贴现。上述情况不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四)会计基础薄弱。公司部分记账凭证未附原始凭证,如2015年4月第2846号凭证,将新疆瑞网科技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的投标保证金挂至相关个人名下,未见后附相关公司确认材料和挂账依据;2015年4月第2847号、2848号凭证,向王红美、郭海斌等人支付备用金,未附相关汇款凭据。此外,检查还发现公司部分收入确认、成本结转、采购入库等记账凭证均未附销售发票、入库单、出库单等原始凭证,包括收付款在内的部分记账凭证均仅填列了制单人,财务主管、记账、复核、出纳、经办人等均未填列。上述情况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存货计价会计政策披露与实际不符。公司披露存货发出计价采用加权平均法,但公司实际对部分存货采用个别计价法核算。 (二)预付账款信息列报不正确。2015年9月30日,公司披露的预付账款期末余额第一大客户为深圳市格凌远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凌远景),金额为9,749,095.59元。经查,格凌远景实为公司的资金过桥方,并未实际与公司发生采购或销售等业务往来,该笔余额应重分类至其他应收款,以反映公司待收回的款项。 上述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规定。 三、资金活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第三方资金占用情形。2015年1月至9月,公司向格凌远景支付70,440,352元,收回60,691,256.41元,期末预付款项借方余额9,749,095.59元,截至调查日仍未收回。经查,格凌远景实为公司资金过桥方,未实际与公司发生采购或销售等业务往来,与公司的款项往来也未签订书面协议,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存在股东资金占用情形。2015年10月14日,公司向格凌远景支付9,983,721元,格凌远景于当日将该笔资金分为3,594,123元、6,381,501元汇至深圳市同信力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信力创),同信力创于次日分成600,000元、9,400,000元汇至公司董事长王桂兰的平安银行账户,截至调查日仍未归还公司。 上述情况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的相关规定。 (三)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存在缺陷。中能电气未制定对金宏威的控制政策、控制程序及财务管理制度,未能及时发现和更正金宏威存在的前述问题,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8.6.1条、第2.1.5条及第8.1.5条的相关规定。 针对中能电气和金宏威存在的上述问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现提醒你公司及金宏威:一要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二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和内控管理水平,补充完善相关制度并加以严格执行;三要切实加强子公司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四要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促进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你公司应当在2016年5月15日前就上述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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