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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的查询与使用
发布时间:2015-11-18 字号:T|T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诚信建设的要求,夯实资本市场诚信基础、促进市场改革创新,证监会于2012年7月25日发布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4年9月5日修订),以行政规章的方式确立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制度。在诚信档案不断建设和完善的基础上,于2014年8月正式启动运行全国统一的“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

诚信数据库主要通过对市场参与主体诚信状况的全面记录、公开、共享以及查询、使用,体现失信受制、守信得益的导向,督促市场参与主体自觉诚信守法,不断提高资本市场诚信水平。

根据《办法》规定,记入诚信数据库的信息包括市场参与主体的基本信息、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其中,负面信息即违法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案件调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监管措施等监管执法信息,市场主体公开承诺未履行的信息,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措施信息,以及其他机关在行政执法、司法活动中产生的相关信用信息。所涉及的人员和机构包括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保荐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市场机构,以及上述部分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还包括参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存在违法失信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罚处理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除依法公开的信用评级、奖励信息、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承诺履行情况外,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查询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一是社会公众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上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查询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信息和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二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查询上述信息之外的违法失信信息,例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查询自己的诚信信息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可以申请查询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信息。

按照《办法》规定,诚信信息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使用,发挥其约束、激励和引导作用。

一是将违法失信记录纳入许可审查说明、解释以及核查制度范围,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监管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或为其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口头或书面说明、解释,说明不充分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违法失信记录属于法定不予许可条件的,坚决依法不予许可。

二是非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创新试点中,同等条件下对于申请人存在失信记录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暂缓或不予审批、安排,诚信记录较好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优先审批、安排。

三是日常监管检查、处罚处理中,将根据有关主体的诚信状况做出差别化安排。进行行政处罚、实施市场禁入和采取监管措施中,可以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损害程度,将当事人的诚信状况作为确定处罚幅度、禁入期间和监督管理措施类别的酌定因素。日常监管工作中,可以综合考虑被监管的机构及其人员的诚信状况,有针对性地选取检查对象、安排检查项目、合理确定检查频次。

四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评论信息,所述事实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或者存在其他显著误导公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出具诚信关注函,记入诚信档案,并可将有关情况向其所在工作单位、所属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通报。

五是要求市场机构建立健全内部诚信监督约束机制。《办法》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应当不断完善内部诚信监督、约束制度机制,监管机关按规定检查、指导、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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