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5月3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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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15-11-18 字号:T|T

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0号,以下简称《办法》),是中国资本市场首部关于诚信监管的行政规章。《办法》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夯实资本市场诚信基础,对保障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办法》于2014年9月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新《办法》自2014年10月15日起施行。现将《办法》主要内容以知识问答方式编辑如下,供大家学习、理解和使用。

1.哪些市场主体的诚信信息被记入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一)证券业从业人员和期货从业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五)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首席代表;

(六)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

(七)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八)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通过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可以查询到哪些诚信信息?

《办法》第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包括:

(一)公民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

(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以及信用评级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六)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

(七)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及采取强制措施;

(八)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九)因证券期货犯罪或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十)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

(十一)因违法开展经营活动被银行、保险、财政、税收、环保、工商、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十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信息。

3.诚信信息的有效期是多长?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为5年。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对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效力期限自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算。

4.哪些诚信信息需要市场主体自行申报?申报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办法》第九条规定,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受表彰、奖励、评比和信用评级信息,由其自行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报,记入诚信档案。

《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自己申报和依法报告、公告的诚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报、报告和公告的诚信信息,有虚假内容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福建证监局法制工作处负责办理福建辖区市场主体提出的诚信信息申报申请。

5.诚信信息能查询吗?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六)项信息和第(五)项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社会公众也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互联网网站上的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查询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信息和第(六)项信息等违法失信信息。

第十五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之外的诚信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查询。

福建证监局法制工作处负责办理福建辖区市场主体提出的诚信信息查询申请。

6.哪些人可以申请查询诚信信息?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予以办理: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查询自己的诚信信息的;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三)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参与本公司并购、重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的;

(四)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委托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五)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申请查询其所提供专业服务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信息的;

(六)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申请查询已聘任或拟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7.申请查询诚信信息应提供哪些资料?多长时间可以得到反馈?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文件;

(三)办理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查询申请的,查询申请书应经查询对象签字或盖章同意,或有查询对象的其他书面同意文件。

第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查询申请,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

8.哪些诚信信息不能查询?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查询的诚信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查询,但应当在答复中说明。

9. 查询诚信信息收取费用吗?

《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办理诚信信息查询,除可以收取打印、复制、装订、邮寄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10.诚信信息在使用上有哪些限制?非法获取、使用、泄露诚信信息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查询获取诚信信息的,不得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加工或处理,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目的。

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获取、使用、泄露诚信信息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 诚信信息可以更正吗?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相应删除、修改该诚信信息。

第二十条规定,记入诚信档案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诚信信息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予删除、修改情形的,或者具有其他重大、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更正。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息更正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确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予删除、修改情形的,或者其他重大、明显错误情形的,应予更正。

  福建证监局法制工作处负责办理福建辖区市场主体提出的诚信信息更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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