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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证券期货业协会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12-09 字号:T|T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证券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考试工作,健全和完善考试管理制度,促进考试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福建辖区证券公司合规监察员工作指引》、《福建辖区期货营业部合规监察员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考试包括协会受监管部门委托的考试和协会根据需要自行组织的资格考试。

第三条  受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委托,协会组织辖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董事、监事资质测试,证券营业部、期货营业部负责人资质测试,证券营业部、期货营业部合规监察员资质测试等考试工作。

第四条  协会的考试工作接受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  考试形式及要求

第五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应符合相应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六条  报考机构或人员,应当根据报考要求填写考试报名表并对其提供的报名信息、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考试主要以笔试(纸质)的形式进行,考试范围以协会颁布的考试大纲或相关通知为准。

第八条 笔试采用闭卷形式,题型以客观题为主。考试时间120分钟—200分钟,满分为100分。具体题型、合格线、时间以考试大纲或相关通知为准。考试地点以当期通知为准。

第九条 考试合格者,由协会颁发成绩合格证书。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者,以补考日为起算日,协会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考试申报。

第十条 成绩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成绩公布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取得成绩合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任职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监管部门或协会认可的后续培训,符合培训要求的,成绩合格证书有效期可自动顺延。

后续培训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取得相关资格后,因岗位调整中止岗位者,成绩合格证书自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第三章 考试的组织

第十三条 协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严格、高效的考试工作程序,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考试大纲由协会组织统一规划、制定,并在协会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协会按照考试的要求,建立主要由监管部门、协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法律法规和一线监管的专业人士组成的大纲、命题专家库。

第十六条 协会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的原则,组织命题专家进行命题工作,建立各类考试题库。命题专家按照协会设定的程序、标准和要求,编写试题,协会对试题进行编辑,保管。

第十七条 协会在综合考虑考试大纲、难度系数、知识点分布等要素的前提下,从题库抽取试题,组成考试试卷。

第十八条 参与命题的专家应与协会签署保密承诺书。命题专家有违反协会考试保密相关规定的,协会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协会可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处分。

第十九条 协会应确定各类考试的年度举办次数,并于每年初在协会网站公告考试的报名时间、考试时间。

第二十条 考试合格名单由协会在考试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查询。成绩合格证书在成绩公布后五个工作日内发放。

第二十一条 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合格名单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协会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四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二条 考生不符合报名条件,弄虚作假参加资格考试的,协会一年内不受理其任何考试申请;已经参加考试的,取消其考试成绩。

第二十三条 考生不得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参考材料进入考场,并应将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置于关闭状态。

第二十四条 考生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未进入考场的,视为放弃本次考试,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第二十五条 考生未按规定填报姓名、身份证号或不按规定要求答卷的,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第二十六条 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经监考老师提醒后不改正的,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在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一)  在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或者互打手势的;

(二)  在考场或者其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三)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四)  将考题、稿纸等与试题有关的材料带离考场的;

(五)  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  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在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一)  帮助他人作答,纵容他人抄袭的;

(二)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

(三)  使用或试图使用通讯、存储、摄录等电子设备的;

(四)  恶意操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  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考生违反考场规则的,监考人员有权对其进行警告。违规情节严重影响考场秩序的,监考人员可将违规者带离考场。

第二十九条 监考人员应做好违纪考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工作。

第三十条 考生违纪情况计入协会诚信信息系统,并视违纪情况,通报所在单位。

第三十一条 协会应加强对题库的保密工作,协会工作人员及其他考务人员在考试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考试按照不高于《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收取报名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组织的结业考试、竞赛等其他考试,参照本办法。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对考试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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