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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办法发布
发布时间:2008-07-17 字号:T|T
  摘自中国证券报 2013年10月8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7日发布并正式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上交所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分类并实施分类监管。在涉及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市场准入情形时,上交所将在所承担的相关职责范围内,依据评价和监管分类结果出具监管意见。

  根据《办法》,信息披露评价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并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中的勤勉尽责等情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分类每年度进行一次,评价期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根据评价情况,将上市公司分为A、B、C、D四大监管类别。其中A类为信息披露优秀类公司,B类为良好类公司,C类为合格类公司, D类为不合格类公司。

  上市公司存在公司治理混乱,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运作;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情况的,无论评价计分高低,其监管类别划为D类。存在年报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的50%,且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等情况的,无论评价计分高低,其监管类别不高于C类。存在上市(包括IPO和借壳上市)未满一年;股票在风险警示板挂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首发上市的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且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未明确具体地提示业绩下滑风险或不存在其他法定免责情形等情况的,无论评价计分高低,其监管类别不得为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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