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妥善保管身份证件,导致被他人冒名开户
【案情】客户杨惠琴起诉A营业部,诉称2001年6月在客户袁磊本人未到现场,且其代理人秦昕波未取得袁磊的有效开户授权的情况下,根据秦昕波所持袁磊的身份证及股东卡原件,A营业部开立了袁磊的资金账户,并由秦昕波代袁磊签属了《授权委托书》,授权张裕、秦昕波两人作为袁磊账户的证券委托买卖代理人。2001年6月,秦昕波通过撤销指定交易,并于6月27日在A营业部办理指定交易的方式将原属于杨惠琴账户的21国债(3)41,000手(市值:人民币4,119,270元)从国泰君安证券营业部转入A营业部的袁磊账户上,并在A营业部进行了半年的国债、股票交易,其间取款3次,共计210多万元。在审理过程中,对方撤诉。
【点评】:身份证件是金融机构识别客户身份,为客户办理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的有效证件,客户必须妥善保管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被他人使用,可能成为被告,陷入纠纷诉讼之中。此外,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违反了《居民身份证法》,将会受到处罚。利用他人身份证开立虚假账户,盗取他人证券、资金,属于盗窃犯罪行为,依法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身份信息泄露,股票被人盗卖,资金被人窃取
【案情】1996年11月18日,周某王某在甲地A证券营业部填写了开户登记表,开办了深圳证券账户和上海证券账户。同日,A证券营业部通过与王某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成为王某的证券指定交易代理商。王某取得了自助式磁卡MAC,开始进行股票交易。截止1999年8月5日,王某的股票账户上尚有丰乐种业500股、吉发股份1210股、国投原宜400股、格力电器3200股。
同年8月7日至29日,王某赴乙地出差,29日返回甲地。8月30日,王某到A证券营业部的综合柜台,称其在乙地出差期间用磁卡划卡要操作自己的账户时,电脑总提示密码错误,要求查询。经综合柜台查询,王某的账户密码已于8月6日被改密,账上的所有股票也于同日被全部卖出,成交金额 84090.60元;同日,有人以王某的名义填写了一份大额取款预约单,预约取款8万元;同月9日,有人从王某的账户内取现金8.3万元。经查,大额取款预约单和取款凭条上填写的姓名是王某本人,填写的身份证号和证券账户也都是王某所使用的,但字迹不是王某或其妻书写的。据司法部门侦查,是王某身份及账户信息保管不严,密码被人偷看到了,导致股票、资金被他人窃取。
【点评】身份、账户信息、交易密码等是重要信息,客户泄露身份、账户信息可能带来资产被盗取的风险。一是千万不要写错名字,将身份证和股东卡名字核对,一旦有错,请登记人员修改;二是沪深两市股东账户一齐登记,不要只开一个账户;三是不宜用别人身份证开户登记,以防今后有纠纷;四是开户登记时不要请人,特别是陌生人代写登记,以防个人资料失密;五是股东卡领到后,保管好,不要让别人看到您的股东卡号码,防止以后黑客侵入您的账户盗买盗卖股票或骗提现金。
身份证丢失不及时挂失,导致客户资金被盗引发纠纷
【案情】1999年12月,刘某在H证券营业部开立了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2000年7月31日收市后,刘某在回家的途中遭遇歹徒抢劫致伤,身份证和股东卡全部被抢。第二天,有人使用了刘某从未开通的电话委托功能,更改了刘某的交易密码,将刘某账户内的所有沪市股票抛出。8月2日,此人拿着假身份证和刘某的股东卡到H证券营业部将刘某账户内的近30万元全部提走。
【点评】客户身份证件和股东账户卡丢失要及时办理挂失手续,以保证自身资产安全。投资者应当注意:一是在开户的过程中,注意保管好个人的资料,不要理睬陌生人与您搭话。更不能向别人暴露自己的名字、身份证号码和交易密码。有不懂的地方,问工作人员,不要随便问陌生人。离开柜台前,检查自己的东西是否遗留在柜台上。二是如果几个互相认识的人一起去开户,填写个人资料和输入交易密码时,最好也要互相回避,以免节外生枝。三是您开户的所有资料一定要妥善保管。如果一旦丢失“三证”(身份证、股东卡、保证金卡),应该立即通知营业部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不测。之后再根据规定,逐步补办。如果您不想炒股了,准备撤户,券商不应收任何费用。
技术支持:福建省证券期货业协会 备案号:闽ICP备16025363号-1
地址:福州市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10号楼华兴创业中心2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