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5月31日 星期四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监管纪事 > 证监局通知
关于对鑫鼎盛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7-13 字号:T|T

鑫鼎盛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蒙银罚字〔2018〕第9号),你公司呼和浩特营业部及营业部负责人因营业部未按照规定有效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于201812月被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分别处以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人民币壹万元整的罚款。你公司未按规定向我局报告前述事项,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根据证监会令第137号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落实整改,加强内部合规管理,持续合规经营。你公司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0713日 


】【收藏】【打印】【关闭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 福建省证券期货业协会
技术支持:福建省证券期货业协会 备案号:闽ICP备16025363号-1
地址:福州市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10号楼华兴创业中心2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