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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关于构建良好生态强化职业道德的自律公约 -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9-11-21 字号:T|T

20191124日发布) 

  第一条 为培育健康行业文化,打造高质量投资银行,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加入本公约的公司债券承销机构(以下简称“缔约机构”)经协商达成共识,承诺共同遵守本公约,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以行业形象为先,以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为重,以合法诚信、专业勤勉为荣,积极建设行业文化,防范道德风险。

  第三条 缔约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如违反本公约,自愿接受协会实施的自律措施。

  第四条 缔约机构应当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确立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理念,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利益观。

  第五条 缔约机构应当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将公司的价值理念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分段授权、分离制衡、流程跟踪、定期轮岗、通讯监控、视频录像等机制手段加强管理。

  第六条 缔约机构应当优化创新激励约束机制,加强正向引导,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减少激励短期化、短视化,不得以业务包干等形式实施过度激励。

  第七条 缔约机构应当坚持廉洁从业,守好底线,坚决杜绝不正当竞争,为客户负责,加强投资者教育,积极服务“一带一路”倡议以及扶贫、绿色、创新创业等国家战略和政策。

  第八条 缔约机构在业务报价中,应客观务实、理性审慎,综合评估项目执行成本合理确定报价,不得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缔约机构应当保证足够的人员和费用投入,确保相关业务高质量开展。

  第九条 缔约机构在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承诺发行利率;

  (二)承诺获得监管机构批复时间;

  (三)采用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利益、争取市场份额;

  (四)采用虚假宣传或夸大其辞误导和欺骗客户;

  (五)对其他承销机构进行歪曲、诋毁,或运用模糊概念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图文材料影射其他承销机构;

  (六)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对于公司债券发行人要求承销机构出具以上相关承诺,或者以发行利率和批复时间等作为承销商遴选条件,要求承销机构以保证金等形式对发行利率、价格和规模等进行保证,缔约机构应主动向协会报告。

  第十一条 缔约机构应当注重提升公司债券业务能力和质量,加强内部控制,在各项业务、各个环节中体现合规能力、专业能力、诚信精神和稳健意识,确保公司债券业务风险可控。

  第十二条 缔约机构自愿接受互相监督,发现开展公司债券业务存在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缔约机构均有权及时向协会举报。

  协会可要求举报人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可依据举报情况或自行发现的线索,要求相应缔约机构做出解释、提供材料,并可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公约的缔约机构,协会视情节轻重实施自律措施。

  第十三条 对严格遵守本公约、诚信守法、市场信誉卓著者的缔约机构,协会将予以适当的激励或表彰。

  第十四条 缔约机构受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自律措施或激励表彰的,其结果记入诚信纪录档案。

  第十五条 本公约经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单位盖章后生效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备协会。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十分之一以上缔约机构提议,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缔约机构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或废止。

  第十六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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