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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方江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9-05-21 字号:T|T
方江涛:
经查,截至2019年1月1日你持有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华智能或上市公司)股票59,407,7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4234%。2019年1月2日,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了所持有的达华智能股票4,968,300股,减持后持股比例降至4.9698%。在持股比例降至5%时,你未暂停交易也未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现提醒你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