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5月31日 星期四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监管纪事 > 证监局通知
关于对方江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9-05-21 字号:T|T

方江涛

  经查,截至201911日你持有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华智能或上市公司)股票59,407,7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4234%201912日,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了所持有的达华智能股票4,968,300股,减持后持股比例降至4.9698%。在持股比例降至5%时,你未暂停交易也未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现提醒你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9521


】【收藏】【打印】【关闭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 福建省证券期货业协会
技术支持:福建省证券期货业协会 备案号:闽ICP备16025363号-1
地址:福州市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10号楼华兴创业中心2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