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5月3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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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8-12-17 字号:T|T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20168月至20187月,你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的名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企业、关联企业及关系密切的企业提供担保,涉及金额38,080万元,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规定。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也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公司负债及相关资产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20172月至20187月,你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向控股股东关系密切的企业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部分商业承兑汇票用于对外担保),涉及金额130,174.62万元;通过以公司及上海五天的名义向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及自然人借款或作为关联方的共同借款人对外借款等方式,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资金53,371万元。

  你公司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披露前述违规事项形成的负债,亦未披露与前述负债对应的相关资产,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限期解决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并开展内部问责,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责,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对照责令改正决定书逐项落实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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