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5月3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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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鼎白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9-01-09 字号:T|T

福鼎白茶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披露不及时

  2016年至2017年间,你公司涉及多个诉讼、仲裁事项,其中,福州市仲裁委员会2016127日受理、2016318日裁决的仲裁事项要求你公司偿还中国工商银行福鼎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福鼎支行)765.98万元债务;福鼎市人民法院201621日受理、2016415日判决的诉讼事项要求你公司偿还福鼎市恒兴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恒兴银行)645.18万元债务;福鼎市人民法院2017213日受理、20171130日判决的诉讼事项要求你公司偿还中国建设银行福鼎支行(以下简称建行福鼎支行)1,413.38万元债务;福鼎市人民法院201792日受理、20171015日判决的诉讼事项要求你公司全资子公司以抵押物对被担保公司欠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福鼎农信社)1,592.75万元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上述4项诉讼或仲裁的受理通知书你公司均于仲裁机构或法院受理后15日内收到,4项诉讼或仲裁金额均超过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和仲裁事项的信息,直到2018727日以补发公告的方式予以披露,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七条和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定期报告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信息不实

  除前述诉讼和仲裁外,你公司2016年还收到工行福鼎支行福鼎市泰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益公司)分别提起的以你公司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2件仲裁或诉讼的受理通知书;2017年还收到建行福鼎支行、福鼎农信社、恒兴银行、福鼎市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分别提起的以你公司或你公司全资子公司为被告的6件诉讼的受理通知书,以及你公司提起的以泰益公司为被上诉人的1件诉讼受理通知书。你公司2016仲裁和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1,931.25元,占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6.43%2017年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4,532.71万元,占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0.63%。你公司在2016年年报披露2016年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在2017年年报披露2017年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累计金额未占净资产10%及以上。你公司披露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二十一条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2017年财务报告不准确

  (一)少计财务费用343.21万元

  你公司披露的2017年经审计财务费用为92.99万元,其中,利息支出76.74万元。经查,你公司2017年存续的贷款共有20笔,多数逾期还本付息2017年贷款应支出利息(含罚息)419.95万元。你公司少计财务费用343.21万元。

  (二)多确认营业外收入117.25万元

  你公司2017年年报披露公司2017年经审计营业外收入为120.50万元,主要为银行免除利息产生的收入。经查,2017年初,你公司有2笔工行福鼎支行贷款未归还,金额分别为300万元、689万元,分别从20155月、20159月起逾期。工行福鼎支行于2017421日出具《情况说明》,称与你公司初步形成执行和解方案,“在20185月份前抵押物处理完毕归还所欠贷款后,给予免除所欠贷款的全部利息”,但该方案“最终审批权在省分行,需省分行审批后方可执行”。目前,你公司尚有166.78万元工行福鼎支行贷款本金未偿还,也未收到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免除所欠贷款的全部利息的书面文件。你公司于2017421日、1231日分别将上年结转的应付工行福鼎支行利息冲回41.31万元、75.95万元,确认117.25万元营业外收入依据不足。你公司2017年多确认营业外收入117.25万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警示如下:一是要严格遵守《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出现;二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要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三是要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四是要根据你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在30日内就上述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的措施、整改责任人、完成情况或预计完成时间等内容。

  你公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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