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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州天九双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8-10-31 字号:T|T
福州天九双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未采用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募集设立的福州双众壹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胡某某、杨某某、王某某、何某等4名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