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5月3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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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彭菁、孙文举、吴吉祥、程艺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8-09-13 字号:T|T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彭菁、孙文举、吴吉祥、程艺佳

  近期,我局对你们执行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和2015年公司债券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发现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就2014年末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富贵鸟(香港)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向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实施函证,函证了2014年末富贵鸟(香港)有限公司3个账户,余额合计64,938.60万元的定期存款,但未函证上述定期存款是否被质押、用于担保或存在其他使用限制情况,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未函证的理由。

  二、在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就2015年末富贵鸟(香港)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向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实施函证,函证了2015年末富贵鸟(香港)有限公司4个账户,余额合计25,000万元的定期存款,但未函证上述定期存款是否被质押、用于担保或存在其他使用限制情况,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未函证的理由。

  三、在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就2015年末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向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实施函证,函证了2015年末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6个账户,余额合计30,000万元的定期存款,但未函证上述定期存款是否被质押、用于担保或存在其他使用限制,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未函证的理由。

  四、在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就2015年末富贵鸟(香港)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向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由其前身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代章)实施函证,函证了2015年末富贵鸟(香港)有限公司3个账户,余额合计65,163.61万元的定期存款,但未函证上述定期存款是否被质押、用于担保或存在其他使用限制,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未函证的理由。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函证》第十二条以及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你所于2015323日出具的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报告号: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500729号)的签字会计师为彭菁、孙文举,2016222日出具的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至2014年度审计报告(报告号: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600059号)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孙文举、吴吉祥,2016317日出具的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报告号: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600795号)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孙文举、程艺佳。

  按照《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彭菁、孙文举、吴吉祥、程艺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现提醒你们关注以下事项:(一)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二)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20189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8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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