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5月3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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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徐燕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8-09-20 字号:T|T

  

徐燕洪

  经查,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钢闽光)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披露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菱信)旗下的2号集合信托与68号集合信托为一致行动人;在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和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基金)旗下的渤海国际信托账户组与185号资产管理计划为一致行动人。三钢闽光在201798日、2017915日先后披露《关于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一致行动人情况的说明》《关于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一致行动人情况说明的补充公告》,称申万菱信旗下2号集合信托和68号集合信托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东海基金旗下渤海国际信托账户组与185号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并对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有关一致行动人关系的内容进行更正。三钢闽光在上述定期报告中关于一致行动人的披露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你作为三钢闽光时任董事会秘书,是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我局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警示你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8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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