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5月3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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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8-09-29 字号:T|T

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54月公开发行了公司债券“14富贵鸟”,但你公司未在2017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2017年公司债券年度报告。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现责令你公司:一是立即披露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7年公司债券年度报告;二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三是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8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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