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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6-08-08 字号:T|T
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未按规定对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你公司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