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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亿力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6-08-29 字号:T|T
福建亿力集团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吸收合并的福建和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盛集团)相关股份质押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和盛集团作为上市公司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电缆)5%以上的大股东,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将持有的部分太阳电缆股份办理解除质押并新设质押。相关新设质押的股份数累计超过太阳电缆总股数的5%,而和盛集团未对上述股份的解押、质押行为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你公司已吸收合并和盛集团、承接和盛集团所持有太阳电缆的所有股份,且目前和盛集团已注销。针对前述信息披露问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现提醒你公司:一要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二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和内控管理水平,补充完善相关制度并加以严格执行;三要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促进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你公司应当在2016年9月29日前就上述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