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5月3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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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傅志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6-08-23 字号:T|T

傅志昌

  近期,我局根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福建卓越鸿昌环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鸿昌,公司代码832474)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及卓越鸿昌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行为

  2015年度,卓越鸿昌关联方泉州鸿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昌投资,持有鸿昌投资98.31%的股份且任鸿昌投资执行董事)占用卓越鸿昌资金共计24笔,年度累计发生额为6,050万元;关联方南安金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江贸易,卓越鸿昌副总经理傅志强持有金江贸易95%的股份)占用卓越鸿昌资金共计10笔,年度累计发生额为6,795.85万元(含应计资金占用费45.85万元)2015年度,卓越鸿昌关联方共计占用资金12,845.85万元(含应计资金占用费45.85万元)

  以上情况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未如实披露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卓越鸿昌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资金往来,未按照规定在临时报告中披露,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作为卓越鸿昌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你对前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提醒你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得利用控股股东地位占用或者转移卓越鸿昌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并应切实督促卓越鸿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你应当在2016920日前就上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6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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