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5月3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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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卓越鸿昌环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6-08-23 字号:T|T

福建卓越鸿昌环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局对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行为

  2015年度,你公司的关联方泉州鸿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昌投资,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傅志昌持有鸿昌投资98.31%的股份,傅志昌任鸿昌投资执行董事)占用你公司资金共计24笔,年度累计发生额为6,050万元;你公司的关联方南安金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江贸易,你公司副总经理傅志强持有金江贸易95%的股份)占用卓越鸿昌资金共计10笔,年度累计发生额为6,795.85万元(含应计资金占用费45.85万元)2015年度,你公司关联方共计占用资金12,845.85万元(含应计资金占用费45.85万元)

  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未如实披露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你公司与前述关联方发生的上述资金往来,未按照规定及时在临时报告中披露,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改正:一是严格遵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并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二是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三是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促进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你公司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披露整改落实情况。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6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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