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卓越鸿昌环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局对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行为
2015年度,你公司的关联方泉州鸿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昌投资,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傅志昌持有鸿昌投资98.31%的股份,傅志昌任鸿昌投资执行董事)占用你公司资金共计24笔,年度累计发生额为6,050万元;你公司的关联方南安金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江贸易,你公司副总经理傅志强持有金江贸易95%的股份)占用卓越鸿昌资金共计10笔,年度累计发生额为6,795.85万元(含应计资金占用费45.85万元)。2015年度,你公司关联方共计占用资金12,845.85万元(含应计资金占用费45.85万元)。
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未如实披露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你公司与前述关联方发生的上述资金往来,未按照规定及时在临时报告中披露,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改正:一是严格遵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并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二是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三是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促进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你公司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披露整改落实情况。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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