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5月3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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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6-07-28 字号:T|T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内幕交易防控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 部分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存在重大遗漏

  你公司部分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仅记录了本公司的知情人员情况,并未登记或汇总涉及到的外部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如2014年,你公司筹划、论证并实施与中国康辉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辉旅行社)的重大合作,该事项属内幕信息,但你公司仅登记了公司内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未登记或汇总康辉旅行社及参与本次事项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情况。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制度》)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

  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不符合规定

  公司制作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未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不符合《登记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根据《登记管理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现提醒你公司及有关人员:一要严格遵守《证券法》、《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二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和内幕交易防控工作水平,补充完善相关制度并加以严格执行;三要督促公司全体员工及其近亲属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并严禁从事内幕交易;四要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促进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你公司应当在2016830日前就上述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6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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