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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挂牌企业分类指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2-03 字号:T|T

(2015624日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挂牌注册企业分类工作,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等有关标准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报价系统挂牌注册的企业。企业在报价系统开展信息展示、发行或转让股权、股权质押融资、发行或转让债券等业务时应当按照《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企业挂牌注册指引》(以下简称“挂牌注册指引”)的要求在报价系统进行挂牌注册。 

  第三条 【日常管理】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对报价系统挂牌注册企业分类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并对外发布挂牌注册企业分类结果。

  第四条 【分类标准】 挂牌注册企业分类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行业、规模、特色等。中证报价可以根据行业标准、政策规范修订及报价系统业务开展情况等对适时调整现有分类标准,并公告最终调整结果。

  第五条 【行业分类】 参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的行业门类及大类标准,报价系统挂牌注册企业行业分类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及综合19个基本门类。各门类及其大类标准详见附件1

  第六条 【规模分类】 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报价系统挂牌注册企业规模分类包括大型、中型、小型、微型4个基本类型。各类型及其分类标准详见附件2

  第七条 特色分类 中证报价结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现状及方向、行业整体市场表现、投融资双方及行业研究实际需要等设置特色分类。各特色分类参考标准详见附件3

  第八条 分类依据 挂牌注册企业应当按照本指引及《挂牌注册指引》的要求自行填报所属的行业类别和规模类别,同时可以通过特色标签标识所属特色类别。

  第九条 解释 本指引由中证报价负责解释。

  第十条【发布本指引自颁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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